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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加入时间: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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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基建投资额 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 土建总造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国务院     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省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有关证件、表格和资料本另收费。
   (1)营业性占用 国务院 平方米/ 不超过1    
   (2)基建或其他占用 国务院 平方米/ 不超过0.5    
4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省人大   2‰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粤价[2004]167号  
5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梅市价字[1997]80号  
  营业性临时占用   平方米/ 0.4    
  基建或其他占用   平方米/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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