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 正文
房地产管理局

加入时间:2005-6-22

页面功能 【字体: 】 【关闭

 

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532(粤价[2001]323)、粤价[2002]16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 ,财综[2004]5

对住房省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规定执行。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只收10元。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1)住房

省政府

80

 

 

  

(2)非住房

省政府

550

 

 

2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物价局粤价[1997]6

具体按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文规定执行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补偿安置费用

0.2%—0.4%

省物价局粤粤价[2001]323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页面功能 【字体: 】 【关闭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