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5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16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 ,财综[2004]5号
对住房省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号)规定执行。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只收10元。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1)住房
省政府
宗
80
(2)非住房
550
2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
具体按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文规定执行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2%—0.4%
省物价局粤粤价[2001]323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