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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加入时间: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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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规定执行。 其中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对农民取消。对农民,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 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1992]价费字452  
1)肉类联合加工厂   个(户) 200    
2)屠宰场(点)   个(户) 50    
3)动物饲养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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