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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加入时间: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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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规定执行。 其中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对农民取消。对农民,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 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
[1992]
价费字
452
号
(
1
)肉类联合加工厂
个(户)
200
(
2
)屠宰场(点)
个(户)
50
(
3
)动物饲养场
个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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