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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交通局

加入时间: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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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公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计委、   财政部 营运(营业)收入 不超过0.8%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1993]价费字17号、计物价[1993]17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省物价局粤价[2003]65号、粤价函[2003]177号 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收费标准降低30%。对出租汽车不收取。
  31座以上普通客车   / 6   凡统缴的给予优惠,交全年的减免两个月,即收十个月;一次缴半年的减免一个月,即收五个月。
  31座以上宽座客车   / 10  
  大、中、小豪华客车及卧铺客车   / 20  
  630座中小客车   / 10  
  货运汽车、中方拖(农用车)   / 20    
  1.5吨以下(1.5)
小型汽车、农用车
  / 30    
  三轮客、货摩托车   / 20    
  二轮客、货摩托车   / 8    
  教练车   / 50(大)  30(小)    
  手扶拖拉机   / 8    
  载客三轮车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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