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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水利局

加入时间: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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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水资源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粤府[1995]67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7号文规定执行。
2 取水许可证费 国务院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 包括证书正、副本和相关各式申请表,以及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
3 河道采砂管理费 国务院 立方米 0.3 省水利水电厅、物价局粤水电水政字[1994]31号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各市、县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国务院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粤价[2002]99号 我省称“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3]10号文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贸委粤价[1999]130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执行。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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