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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水利局
加入时间: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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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水资源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粤府[1995]67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7号文规定执行。
2
取水许可证费
国务院
套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
包括证书正、副本和相关各式申请表,以及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
3
河道采砂管理费
国务院
立方米
0.3
省水利水电厅、物价局粤水电水政字[1994]31号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各市、县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国务院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粤价[2002]99号
我省称“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3]10号文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贸委粤价[1999]130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执行。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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