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
委托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
2、价格鉴定目的;
3、价格鉴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数量,填写要清楚、准确,要与物品相符;
4、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时间、地点;
6、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名及联系电话号码;
7、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二、受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
(一)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
(二)办理价格鉴定委托过程中,鉴定机构一般不留置鉴定实物。确需留置的,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三)受理委托时应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四)下列情况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