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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执法程序

加入时间:2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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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案件审理程序
(一)立案。
1、当事人价格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以下和无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立案后指派专人承办。
(二)检查。案件检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出示证件进行。
1、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取证、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书》
(三)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承办人写出全部案情,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讨论。
(四)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五)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处罚。当事人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审理并执行完毕的案件,经领导批准,予以结案,制作《结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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