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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加入时间:20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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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兴价函〔200518

 

兴宁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来函,收悉。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梅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5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按如下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        应收费

保教费:梅州市一级幼儿园90/月·生;兴宁市一级以下   幼儿园80/月·生。

二、        代收费

伙食费:70/月·生(按实结算)。

请通知我市公办幼儿园派员来我局办理《教育收费许可证》。

 

兴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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