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兴价函〔2005〕18号
兴宁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来函,收悉。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梅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5〕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按如下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 应收费
保教费:梅州市一级幼儿园90元/月·生;兴宁市一级以下 幼儿园80元/月·生。
二、 代收费
伙食费:70元/月·生(按实结算)。
请通知我市公办幼儿园派员来我局办理《教育收费许可证》。
兴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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