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00五年下半年中小学
收费工作的通知
兴价字[2005]16号
各镇财政所、物价站、中心小学、初级中学、直属学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收费管理,不断完善我市中小学实行“一费制”的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中小学在执行“一费制”中所取得的成果,我们必须以更加坚决的态度,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使我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将二00五年下半年我市中小学的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 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小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继续按兴价字[2005]08号《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 各中小学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必须“亮证”“持册”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种收费必须如实填入《广东省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手册》,并由家长签名后交回学校保管,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三、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中小学收取的书杂费存入银行帐户后划转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挪用、坐支书杂费(附各中小学书杂费缴交财政专户一览表)。各中小学收取的择校费、借读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附各中小学择校费、借读费缴交财政专户银行帐号),各中小学所收取的书杂费缴交财政专户后,由财政局直接返拨给原收费学校。
四、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各学校的收费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领取使用和回收核销均应办理签领手续,并及时将票据存根、作废单据及未填用的票据上交财政部门审查、核销。
五、 坚决制止和反对收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继续执行收费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领导要继续与教师订立合同责任书,落实收费工作责任制,义务收费监督员要深入收费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乱收费的行为,继续实行月报制度,对顶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或变相多收费的,坚决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省纪委、省监察厅、教育厅《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