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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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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粤价[2005]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避免重复检查。

二、检查的时限和范围

(一)专项检查的时限是2005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重点检查城市中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等,对群众反映有乱收费行为的农村中小学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的。

4、公办高中违反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文件要求,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

5、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具的;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收费的。

6、没有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的。

7、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出台 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收费或摊派、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8、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按排

我市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从9月下旬开始,至11月上旬结束。从接文之日起到1010日为各学校自查自报阶段;1011日后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具体的检查时间和受检查单位另行通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通过多年的综合治理,我市的教育收费已逐步走向规范,但有的学校仍然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对此仍有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五次全会、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学校一定要保持高度清醒的认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与学校依法收费的关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搞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积极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报

各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在附表上如实进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市政府大院内,电话:33293753332574)。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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