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兴价〔2005〕23号
各市属医疗机构、各镇(街道)卫生院、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粤价〔2005〕189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药单位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在检查期间,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重点抽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本次重点检查的范围:医疗单位;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检查要加强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加价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去年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的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具体检查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