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兴价函〔2005〕29号
天誉花园物业管理处、岭东花园物业管理处:
你们物业管理处“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粤价〔2004〕22号、粤价〔2001〕109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你们物业管理处均按下列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定为住宅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2、车辆停放服务费。
(1)小车长期停放:100元/辆·月。
(2)小车临时停放:2元/辆·次,不到30分钟不收费。
(3)小车过夜停放:5元/辆·次,超过零时。
接此通知后,请派员到我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将此收费标准及你公司的服务承诺制度等一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收费情况我局将派员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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