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市城乡瓶装液化石油气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兴价〔2006〕3号
兴宁市液化石油气各经营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管理,规范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 号),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批复,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我局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主要履行指导、监管的职能,依据省有关文件的作价办法,指导经营者在规定的最高进销差率和最高批零差率内自行制定销售价格。
计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 = (进货价 + 运费)×( 1+ 进销差率)
零售价=(批发价+运费)×( 1+ 批零差率)
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进货价和运费,下同)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