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价函〔2006〕4号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华威新苑物业管理处:
你物业管理处“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粤价〔2004〕22号、粤价〔2001〕109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你物业管理处按下列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0.3元。
2、车辆停放服务费。
(1)小车长期租用停放:120元/辆·月。
(2)小车过夜停放:8元/辆·次(超过零时);
小车临时停放:3元/辆·次(不到30分钟不收费)。
(3)摩托车过夜停放:3元/辆·次(超过零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