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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子摄像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加入时间:200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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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价函〔20065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兴宁市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电子摄像工本费标准”的来函,收悉。为加强考风考纪及考试工作的管理,按照省考试中心规定所有普通高考考生、成人高考考生、自学考试新生必须统一进行电子摄像,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1324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对普通高考考生、成人高考考生、自学考试新生每人收取电子摄像工本费10元,此项标准暂定一年,到期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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