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市殡葬管理
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兴市府函〔2006〕21号
市物价局:
你局2006年3月20日《关于兴宁市殡葬管理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兴价〔2006〕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核定的市殡葬管理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 复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兴宁市殡葬服务收费的批复
兴价〔2006〕11号